11 依據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會計事項應於發生的翌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 2 個月
(B)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
(C)會計帳簿可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D)對外憑證之正本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 可以不用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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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95), C(31), D(3), E(0) #3674627
統計: A(28), B(95), C(31), D(3), E(0) #3674627
詳解 (共 2 筆)
#7491193
答案選 (B)。
這題考的是《商業會計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法規細節。
選項逐一拆解與法條依據
(A) 錯誤
規定:依《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會計事項應於發生的當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 2 個月。
錯在:寫成「翌日」,法條原文是「當日」。
(B) 正確
規定: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6 條第 2 項(或《商業會計法》第 39 條概念),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在憑證上應註明其編號及保管處所與保管人)。
(C) 錯誤
規定:依《商業會計法》第 33 條,會計帳簿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錯在:不可以授權給**「經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取代,法條明確規定必須是主辦會計人員與負責人等責任主體。
(D) 錯誤
規定: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7 條第 3 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說明理由。
錯在:寫成「可以不用說明理由」,實際上必須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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