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發布緊急命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B)總統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始得發布
(C)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
(D)須於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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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427), C(1155), D(100), E(0) #2937978
統計: A(86), B(427), C(1155), D(100), E(0) #2937978
詳解 (共 6 筆)
#555406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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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450
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發布緊急命令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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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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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869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憲法第43條原本要求總統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但我國至今並未制定《緊急命令法》,且增修條文已凍結此一要件。現行實務上,總統係直接依憲法增修條文的授權發布緊急命令,例如民國88年九二一大地震後發布的緊急命令即為適例。
(A)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發布緊急命令。
(B) 正確
同條文明定,總統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始得發布緊急命令。
(D) 正確
同條文明定,總統「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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