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憲法學理與實務見解,人民主張下列何種行為侵害其基本權利時,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得予受理?
(A)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桃園市自治條例
(B)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桃園地方法院有罪判決
(C)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桃園地方法院無罪判決
(D)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未適用之桃園市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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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223), C(20), D(23), E(0) #2995298
統計: A(220), B(223), C(20), D(23), E(0) #2995298
詳解 (共 3 筆)
#7390755
(A)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其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自治條例」屬於法規範的一種,且該條例為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因此憲法法庭得予受理。
(B) 桃園地方法院之判決為「初審裁判」,並非用盡訴訟救濟途徑後所取得的「確定終局裁判」。在常態訴訟體制下,人民必須先依法提起上訴(如上訴至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直到案件「確定終局」後,才能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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