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簽發本票予乙以清償借款。缺乏下列何事項之記載將使該本票無效?
(A)到期日
(B)受款人
(C)發票日
(D)發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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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0), C(637), D(18), E(0) #3261420
統計: A(45), B(20), C(637), D(18), E(0) #3261420
詳解 (共 2 筆)
#7474055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紅字,一定要出現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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