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1.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A)百貨公司門口之攤位
(B)拍戲時架設攝影機之輕便軌道
(C)電線桿
(D)已完成主結構,尚未接水電及室內裝修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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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07), C(881), D(962), E(0) #3003169

詳解 (共 4 筆)

#5628189
(C) 電線桿(D) 已完成主結構,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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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8062
補充B選項 釋字第 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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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279

臨時性的輕便軌道不算        要常年性的輕便軌道才算是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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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266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最高法院對於「定著物」有明確的實務見解,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 非土地的構成分(獨立於土地之外)。
  2. 繼續附著於土地(具有固定性,不易移動)。
  3. 達一定經濟上目的
針對房屋的認定,最高法院實務認為,只要房屋的主結構體(屋頂、牆壁、支柱)已經完成,具備「足以遮蔽風雨」的構造,在法律上就已經是一棟獨立的建築物(不動產),不以接通水電或完成裝潢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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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百貨公司門口之攤位:這類攤位通常可以隨時移動、拆卸,不具備「繼續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的性質,在法律上屬於動產 
  • (b) 拍戲時架設攝影機之輕便軌道: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93 號解釋,輕便軌道如果不是臨時敷設,而是長期、繼續性使用的,才可以認作不動產。拍戲用的軌道是臨時架設,拍完即拆,不具備繼續性,因此屬於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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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有部分學者或一審法院認為電線桿成本低、可隨時拔除移走,因而傾向認定它是動產。
    但依據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828 號民事判例(決)的見解,法院明確判定:電線桿屬於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之「定著物」(即不動產)。理由如下:
    • 繼續附著於土地:電線桿是為了埋設電纜、長期供電而深埋在土地中,並非臨時擺放。
    • 具備獨立經濟目的:它擁有支持電纜、傳輸電力等獨立且重大的經濟上目的。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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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61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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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6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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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8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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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93 號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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