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有關救護紀錄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B) 救護紀錄表應分別交由應診之醫療機構及消防機關保存
(C) 救護紀錄表應至少保存 7 年
(D) 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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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1), E(0) #3924090

詳解 (共 1 筆)

#7402207
(A) 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 正確,
(B) 救護紀錄表應分別交由應診之醫療機構及消防機關保存 → 錯誤,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4條,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
(C) 救護紀錄表應至少保存 7 年 → 正確,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4條
(D) 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 → 正確,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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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樣想,運送病患的不只有消防機關而已,還有其他衛生、軍事醫療護理救護車營業等也會運送,所以只要有設置救護車的機關就要保存救護紀錄表,發生事情也才有紀錄可以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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