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 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二規定彼此間的關係為:(A) 強行法與任意法(B) 母法與子法(C) 實體法與程序法(D) 原則法與例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