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原則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契約 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如有違反時,主管機關應處其 若干罰鍰?
(A)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B)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C)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D)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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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99), C(124), D(421), E(0) #3218686

詳解 (共 3 筆)

#6070045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4 條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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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47-4條(預售屋及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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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707

第 47-4  I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81-3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一、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二、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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