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竊賊甲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時,因聽聞警車聲,疑已行跡敗露,乃速離去,其竊盜行為屬:
(A)障礙未遂
(B)中止未遂
(C)不能未遂
(D)預備之不罰行為 151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89), B(52), C(25), D(69), E(0) #268823

詳解 (共 2 筆)

#2157482
普通未遂就是指一般未遂最常見的的情況例如...
(共 3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7588140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障礙未遂。


⚖️ 解題核心解析

要解出這題,需要分為兩個步驟來判斷犯罪階段與類型:

步驟一:判斷是否已經「著手」(區分預備犯或未遂犯)

• 實務見解: 根據最高法院 82 年第 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
• 本題狀況: 題目明確指出甲已經「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因此在法律上已經屬於竊盜罪的「著手」,絕對不是 (D) 預備行為。既然著手了卻沒有偷成功,就屬於未遂犯。

步驟二:判斷屬於何種「未遂類型」

• (A)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正確答案
 • 定義: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但因為外在環境的阻礙或非出於自願的原因,導致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
 • 本題狀況:甲是因為「聽聞警車聲,懷疑自己行跡敗露」才趕緊離開。這種是因為外在驚嚇或預期會被逮捕的心理恐懼(外在障礙)而不得不放棄,並非內心真正的自願放棄,因此屬於「障礙未遂」。
• (B) 中止未遂:
 • 定義:行為人已著手,但「因己意」自願放棄繼續犯罪,或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刑法第 27 條)。因為甲是被警車聲嚇跑,並非「因己意」自願洗心革面放棄,故不成立。
• (C) 不能未遂:
 • 定義:行為人已著手,但其行為無發生結果之危險,且無危險性(刑法第 26 條,如:誤拿白糖當作砒霜打算毒死人)。本題中環境有財物、甲也有行竊能力,具備危險性,故不符合。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