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有關此一條文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所謂法律別有規定,係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而言
(B)選舉無效之訴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C)當選無效之訴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D)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之選舉罷免訴訟,其訴訟類型不以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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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25), C(22), D(54), E(0) #311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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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542803
核心法理與選項解析
本題考點在於我國選舉罷免爭議之審判權歸屬(司法二元制下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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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所稱的「法律別有規定」,指的就是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特別法。這些特別法已經明確將主要的選罷訴訟(如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等)劃歸給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排除行政法院的審判權。
❌ 其他錯誤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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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及 (C) 錯誤: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無效之訴」與「當選無效之訴」性質上屬於公法爭議的例外,依法必須向「民事法院」提起,而非行政法院。
(註: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真正適用的是「選務行政處分」的爭議,例如:候選人資格被選委會駁回登記、政治獻金裁罰不服等,這些才能打行政訴訟。) -
(D) 錯誤:
依 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 明文規定:「前條訴訟(即第 10 條之選舉罷免訴訟),依其性質,準用關於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之規定。」 因此,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之選罷訴訟,其訴訟類型仍是以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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