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種契約不是要式契約?
(A)人事保證
(B)終身定期金
(C)和解
(D)兩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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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98), C(613), D(20), E(0) #429991

詳解 (共 4 筆)

#695843
第七百三十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定 )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第七百五十六條 之一   (人事保證之定義 )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千零五十條   (離婚之要式性 )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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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141
下列何種契約不是要式契約
(A) 人事保證✔️民法第75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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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終身定期金✔️民法第730條
(C) 和解❌民法第736條
(D) 兩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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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516
  • (C) 和解:依民法第 736 條規定,和解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在法律上,和解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口頭承諾)契約即成立,並不以作成書面為必要條件(雖然實務上為了留存證據通常會寫和解書,但書面非成立要件)。 
❌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它們都是要式契約)?
  • (A) 人事保證:依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規定,人事保證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故屬於法定要式契約。
  • (B) 終身定期金:依民法第 730 條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故屬於法定要式契約。
  • (D) 兩願離婚: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是極為典型的身分法上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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