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應聯名同案罷免,不得分別罷免
(B)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應經立法院之提議、提出程序
(C)總統、副總統之罷免公告及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D)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通過後,總統、副總統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統計: A(2748), B(392), C(583), D(1194), E(0) #1893765
詳解 (共 10 筆)
參考摩友解答
周庭 小五上 (2013/04/07) 19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74條第1項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所以...意思應該是指...
罷免總統與副總統應該要分開辦理,除非立法院發動同時罷免,否則應該分開辦理。以免對政局造成太大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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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日期)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第 74 條 (罷免案之印製及投票方法)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 77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