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為落實身心障礙的僱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 人數百分之多少?
(A)二
(B)三
(C)四
(D)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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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410), C(14), D(40), E(0) #2965819

詳解 (共 3 筆)

#5564733
第 38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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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899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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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10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 公家單位(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門檻較低、比例較高。

    總人數 34 人以上,就要進用 3%

  • 私人單位(私立學校、團體、民營事業): 門檻較高、比例較低。

    總人數 67 人以上,需要進用 1%,且至少要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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