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為落實身心障礙的僱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 人數百分之多少?
(A)二
(B)三
(C)四
(D)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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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410), C(14), D(40), E(0) #2965819
統計: A(115), B(410), C(14), D(40), E(0) #2965819
詳解 (共 3 筆)
#605899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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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10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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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單位(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門檻較低、比例較高。
總人數 34 人以上,就要進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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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單位(私立學校、團體、民營事業): 門檻較高、比例較低。
總人數 67 人以上,需要進用 1%,且至少要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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