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喝酒後開車(酒精呼氣濃度已達每公升 0.28 毫克),駕車不穩而撞傷乙,甲見乙摔倒在地,隨即開車 離開現場。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犯罪
(B)甲構成過失致傷害罪
(C)以上兩罪應構成想像競合
(D)甲另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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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93), C(448), D(132), E(0) #1491287

詳解 (共 4 筆)

#2829368
實務論數罪併罰學說論想像競合本題是問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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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4285

 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立法理由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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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053
C實質競合  另外還有法條競合&想像競合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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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一行為,數個相同法益的罪,故以一罪論,

Ex.醫師醫死人:犯過失致死及特殊身分之業務過失致死,故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
Ex.殺死自己父母:直系親屬殺害罪及普通殺人罪,故擇一為特別法
Ex.行為人買刀殺人,砍傷了人,最後人死了。合併預備殺人,未遂及既遂,故重罪吸收輕罪
Ex.將無力自救之人棄置於野外致死。含殺人罪及遺棄罪(主法優於補充法)

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個罪,採取裁判上一罪(從重),但涉及『輕罪最輕本刑限制』罪行不得輕於最輕本刑的最低刑責

實質競合:數個行為,數罪一起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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