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於菜市場行竊時,遭攤商乙當場逮捕並報警處理;在警方尚未到場前,甲即掙脫乙對其綑綁的 繩索而逃走。有關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非警察而無權逮捕甲,故乙成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行動自由罪
(B)甲受乙逮捕時逃走,故甲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
(C)甲掙脫繩索逃走,故甲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罪
(D)乙非警察而逮捕甲,故甲不屬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之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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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805), C(128), D(5271), E(0) #2781358

詳解 (共 5 筆)

#5119872
刑法第161條 行為人需處在公力拘束之下
所以人民依刑訴第88條逮捕現行犯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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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6071

脫逃罪

脫逃罪的本質為侵害國權逮捕拘禁作用而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

「脫逃罪」以行為人現受公力拘束為前提要件。若是「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依刑事訴法之規定逮捕通緝犯現行犯時,在未送交有權逮捕拘禁之機關以前,即尚未置諸公力之拘束下,行為人縱有脫逃行為尚難構成脫逃罪責。

若行為人由法院取保,令其在外候訊,即已因合法之允許而脫離公之拘禁力,即令事後藉故不肯到案,仍與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條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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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024
(A)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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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149
第161條  逃脫罪(罰未遂)一溜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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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845
  • (d) ? 正確: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的處罰對象,限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此處的「依法逮捕」實務與學說通說認為,是指國家司法警察機關等公權力的合法逮捕拘禁。雖然民間攤商乙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以現行犯身分當場逮捕甲,但此時甲仍未處於國家公權力(如警察)的實質支配管領下。因此,甲在警察到場前掙脫逃走,並不構成刑法上的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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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原因
  • (a) ?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現行犯,任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甲在菜市場行竊是現行犯,攤商乙依法有權當場逮捕他。乙的行為屬於「依法令之行為」,依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阻卻違法,因此乙不成立妨害行動自由罪。
  • (b) ? 錯誤:如前所述,甲此時尚未受到公權力的拘禁或逮捕,不符合普通脫逃罪的「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主體要件,故不成立普通脫逃罪。
  • (c) ? 錯誤:加重脫逃罪必須符合「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之」等要件,且同樣必須以主體符合脫逃罪為前提。甲僅是掙脫繩索,且未受公權力拘禁,故不成立加重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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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2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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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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