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如何?
(A)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B)債權人仍可以對債務人之繼承人請求返還
(C)債權人不得就擔保之抵押物取償
(D)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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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1), B(38), C(53), D(58), E(0) #1274289
統計: A(1121), B(38), C(53), D(58), E(0) #1274289
詳解 (共 5 筆)
#4330813
(B)債權人 可 對債務人之繼承人 請求 還錢→(x)
不可 ∵ 依民法#138 中斷 時效,對於 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有 效力,
so 債權人 對於 債務人之繼承人 不得 請求 還錢
取自 高點 李叡廸律師 p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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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5599
⭕ (a) 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臺灣民法在消滅時效上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依據中華民國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代表請求權本身並未當然消滅,而是讓債務人取得了拒絕履行債務的法律抗辯權。
錯誤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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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債權人仍可以對債務人之繼承人請求返還:當主要債務的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繼承人同樣可以繼承並援引該時效利益(抗辯權),拒絕向債權人履行給付。
- ❌ (c) 債權人不得就擔保之抵押物取償:依據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然請求權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但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請求權不適用之)。
- ❌ (d) 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依據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若仍然履行給付,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因為消滅時效後債權本體依然存在(自然債務),債權人受領該給付不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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