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並指 定 A 進口傢俱為其女兒嫁妝,甲公司表明該公司在臺南市是免費送到府,並以臺南市為清償地,無送 外縣市之服務。經甲與乙雙方討論後,改以臺北市作為交付處所,由甲委託並交付 A 傢俱於丙貨運公 司運送。運送途中,因為高速公路連環車禍,該批傢俱因此滅失,對此連環車禍,丙貨運公司之駕駛 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進口傢俱於運送途中車禍,致 A 傢俱滅失,屬給付不能
(B)依民法第 373 條有關危險負擔之規定,A 傢俱滅失之風險尚未移轉於乙,乙得請求甲重新交付新傢俱
(C)在甲將傢俱交付於丙貨運公司運送時,A 傢俱滅失之風險已移轉於乙,乙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D)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車禍肇事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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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34), C(138), D(10), E(0) #3505919
統計: A(12), B(334), C(138), D(10), E(0) #3505919
詳解 (共 3 筆)
#7366323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74 條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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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532
觀念釐清:
風險移轉只關乎標的物滅失後,是否會發生「債之關係因出賣人給付不能,而使買受人免負對待給付義務」之效果
而當標的物已交付給買受人時,風險移轉即可抑制上開法律效果,而使買受人本得從「免負對待給付義務」以及「請求代償請求權」兩條路中,剩下「請求出賣人讓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債權」一條路。
因此,風險移轉無關乎標的物滅失是否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因此,風險移轉的法律效果無涉債總的損害賠償可歸責性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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