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調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審理保障事件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 1 人至 3 人進行調處
(B)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調處
(C)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依調處成立之內容作成復審或再申訴決定
(D)經調處不成立之保障事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逕依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4), B(769), C(1460), D(1031), E(0) #3563508
統計: A(184), B(769), C(1460), D(1031), E(0) #3563508
詳解 (共 9 筆)
#6698823
公務人員保障法
(A)第85條 1.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B)第85條 2.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C)第87條 2.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D)第88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ㅤㅤ
195
1
#6849620
完整版
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第 85 條
Ⅰ.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Ⅱ.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Ⅰ.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Ⅱ.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第 87 條
Ⅰ.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Ⅱ.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第 88 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Ⅰ.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Ⅱ.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第 88 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52
0
#6749045
C.問題解決當然不用再審、再申訴
20
1
#7153330
(C) 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依調處成立之內容作成復審或再申訴決定(X錯誤選項)
ㅤㅤ
ㅤㅤ
| 考誰 | 保訓會要幹嘛 |
| 調處成立 |
|
| 調處不成立 |
|
*保障事件=復審事件、再申訴事件
ㅤㅤ
ㅤㅤ
公務人員保障法

ㅤㅤ


3
0
#7573553
故事背景:小明(公務員)跟機關打官司
小明覺得被機關霸凌或懲處不公,向保訓會提起了救濟(提復審或再申訴)。保訓會覺得雙方好像還有談話空間,於是拉著大家坐下來「調處(調解)」。
四個選項白話剖析與例子
(A) 誰來主持調解?(條文第 85 條第 1 項)
-
白話解釋:「保訓會可以派 1 到 3 個大佬委員出來當調解委員。」
-
例子:保訓會看小明跟機關吵得不可開交,決定指派副主委跟一位委員組成調處小組,約小明和機關人事主任來茶水間開會協調。
(B) 大家選出來的代表,不能私自去和解(條文第 85 條第 3 項)
-
白話解釋:「如果是整群人一起告機關,選出來的『代表』要跑去跟機關和解,必須拿到大家簽名蓋章的授權書!」
-
例子:同科室的 10 個公務員一起抗議加班費發放不公,選了「老張」當代表去打官司。老張如果要代表這 10 個人接受機關提出的和解方案(調處),老張必須拿到另外 9 個人的書面同意書才可以簽字,不能自己偷偷去跟機關私相授受。
(C) 和解成功後該怎麼辦?(題目錯誤選項,答案選此!)
-
白話解釋:「既然雙方已經握手言和簽了調解書,案件就直接圓滿結案!不需要法官再寫一份『判決書』了。」
-
例子:小明跟機關在調解桌上談妥,機關同意撤銷懲處,小明也滿意了,雙方簽下「調處書」。這張調處書就跟「終局決定」有一模一樣的效力,官司到此結束。保訓會完全不用再多此一舉去寫一份「復審決定書」!
-
題目錯在哪?:選項 (C) 說保訓會還要「依調處內容作成復審或再申訴決定」,這就像是兩人已經民事和解了,法官還硬要寫一份判決書一樣,完全是多餘且錯誤的程序!
(D) 和解失敗怎麼辦?(條文第 88 條)
-
白話解釋:「如果大家談不攏撕破臉,那就不用調解了,直接回法庭讓保訓會下裁判判輸贏!」
-
例子:小明跟機關在調解茶水間大吵一架,談判破局(調處不成立)。保訓會委員就說:「好!既然談不攏,那就不用再談了,我們回審議會,直接由委員會依規定作成決定書,看是小明勝訴還是機關勝訴!」
0
0
#7143306
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ㅤㅤ
ㅤㅤ
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
ㅤㅤ
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ㅤㅤ
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ㅤㅤ
調處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由參與調處之人員簽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ㅤㅤ
ㅤㅤ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ㅤㅤ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ㅤㅤ
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ㅤㅤ
ㅤㅤ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