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對病人進行用藥評估後,若有不適當,應填寫用藥評估表,並調整病人用藥劑量
(B)藥師對老人福利機構之住民,得執行用藥諮詢
(C)藥師若發現病人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時,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通報
(D)藥師為增進藥物療程之效益,得評估療效
統計: A(5661), B(66), C(288), D(434), E(0) #1837911
詳解 (共 6 筆)
藥品的部分修法了
醫療機構、藥局,及取得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之藥商(以下簡稱藥商)知悉前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時,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填具通報表,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必要時,得先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期限,完成前項網路通報。
前二項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通報內容未盡明確或完整者,得令通報者限期補正。
(C) 只有死亡或危及生命才要通報,不是全部嚴重不良反應都要通報
這題考的是臺灣《藥師法》與「醫藥分業」最核心的底線觀念:醫師擁有處方權,藥師擁有調劑與評估權,兩者不能越俎代庖。
根據圖片 image_c52cad.jpg,錯誤的敘述(也就是本題正確答案)是 (A)。
我們來拆解為什麼 (A) 錯得離譜,而其他三個選項是藥師合法的業務範圍:
❌ 為什麼 (A) 是錯的?(本題正解,踩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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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關鍵字:「調整病人用藥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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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真相: 藥師在進行用藥評估時,如果發現處方劑量不合理、有交互作用或不適合病人,藥師絕對不能自己動筆修改處方或擅自調整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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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做法: 依據法規,藥師如果對處方有疑慮,必須「聯絡原處方醫師」提出建議,由「醫師」來決定是否修改處方並重新開立。藥師自己改劑量是嚴重越權的違法行為。
✅ 為什麼 (B)、(C)、(D) 都是合法的藥師業務?
這三個選項都是近年法規為了推動「藥事照護(Pharmaceutical Care)」而賦予藥師的重要專業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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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老人福利機構住民執行用藥諮詢:
這是對的。隨著高齡化社會到來,《藥師法》第 15 條明定藥師可以執行「藥事照護相關業務」,親自到長照機構幫爺爺奶奶們整理藥盒、做用藥諮詢,是現在臨床藥師非常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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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發現嚴重不良反應時通報主管機關:
這是對的。這叫做 ADR(Adverse Drug Reaction)通報。守護用藥安全是藥師的天職,遇到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依法有責任向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中央委託機構)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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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增進療效得評估療效:
這是對的。藥師給完藥不是就沒事了,後續追蹤病人吃了這顆降血壓藥有沒有真的降下來?有沒有達到治療目標?這就是「療效評估」,完全屬於合法的藥事照護範圍。
? 考場秒殺口訣:
在法規考題裡,只要看到藥師「自行修改處方」、「自行調整劑量」、「自行決定換藥(除非是同成分同劑量的學名藥替代,且醫師未註明不可替代)」,想都不用想,那個選項一定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