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以在他人土地上享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該土地之權利為:
(A)地上權
(B)不動產役權
(C)典權
(D)農育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58), B(136), C(13), D(6), E(0) #220368

詳解 (共 3 筆)

#1102598

民法§832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


14
0
#5545182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共 1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7437515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32 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因此,題目所述的權利完全符合地上權的法定定義。 
ㅤㅤ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b) 不動產役權:根據民法第 851 條,不動產役權是以特定不方便或需他人配合的客觀事實為前提,為了使自己的不動產獲得更好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例如為了便利通行而設定的「通行權」,或為了景觀設定的「眺望權」)。其目的並不是要在他人土地上興建建築物。 
  • (c) 典權:根據民法第 911 條,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並進行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在約定期限內,若原所有人不贖回,典權人即可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這是一種傳統具有融資性質的權利,並非以新建建築物或工作物為核心目的。 
  • (d) 農育權:根據民法第 850 條之 1,農育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種植竹木而使用土地的權利。其核心目的是農業生產,而不是享有建築物。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