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投遞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
何一人投遞之
(B)郵件投遞後,收件人向郵局聲明相關郵件之收受己提起訴訟時,應依訴訟結果再次投遞
(C)地面
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其收領
(D)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對講機或電鈴者,掛郵件請數 人至地面層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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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3687), C(388), D(381), E(0) #3190485
統計: A(81), B(3687), C(388), D(381), E(0) #3190485
詳解 (共 2 筆)
#7377324
第 23 條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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