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合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其應負之責任為何?
(A)無須負任何責任
(B)應與該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C)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D)應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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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8), C(483), D(83), E(0) #3660737
統計: A(13), B(108), C(483), D(83), E(0) #3660737
詳解 (共 2 筆)
#7512204
解析
依據信託法第26條規定:「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因此,當受託人是因為有不得已之事由而「合法」委任或交由第三人代為處理時,他不需要對第三人的所有行為負完全同等的責任,而是僅負擔選任與監督第三人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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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D) 則是針對「違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時受託人應負的責任(依信託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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