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向乙發出「請於收到通知後,儘速回覆是否願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購買A重型機車」之通知,收到該通知之乙回覆「願以40 萬元購買A」。但甲於收到乙回覆前,卻與丙達成合意訂立A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丙之買賣契約成立
(C)乙得撤銷甲、丙之買賣契約
(D)乙不受其所回覆內容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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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47), C(14), D(28), E(0) #3513948
統計: A(14), B(447), C(14), D(28), E(0) #3513948
詳解 (共 4 筆)
#7360692
- ✅ (B) 正確:
- 甲對乙:甲發出的通知屬於「要約之引誘」或「要約」,而乙回覆「願以 40 萬元購買」屬於新的要約(對原要約內容變更,依民法 §160 第 2 項視為新要約)。在甲尚未答應乙之前,甲乙間的契約並未成立。
- 甲對丙:甲與丙既然已經「達成合意」,依民法 §153 第 1 項,甲丙間的買賣契約即合法成立。基於債權相對性,甲有權與任何人訂立契約。
- ❌ (A) 錯誤:
- 甲乙之間契約尚未成立,甲並沒有賣給乙的義務,因此甲將車賣給丙不構成違約,不需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 (C) 錯誤:
- 乙與甲之間並無契約關係,丙與甲的契約是兩人間合法的法律行為,乙作為第三人,並無任何法律依據可以撤銷甲丙間的買賣契約。
- ❌ (D) 錯誤:
- 依據民法 §154 第 1 項,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乙既然向甲發出了「願以 40 萬購買」的新要約,在該要約失效前,乙是受到自己回覆內容拘束的。
? 核心重點:要約的變更
- 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新要約。」
- 乙將 50 萬改為 40 萬,這就不是承諾,而是「反要約(新要約)」。這時球回到甲手上,甲可以選擇答應或不答應。在甲點頭前,甲想把車賣給誰都是甲的自由。
? 延伸思考:一物二賣
如果甲已經先跟乙達成合意(50 萬成交),後來又賣給丙且交車了,這時:
- 甲丙契約仍有效(丙拿到車)。
- 甲對乙則會構成給付不能,乙這時才能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您想了解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例如賣場標價)的差別,歡迎隨時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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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490
民法§345: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1.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2.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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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尚未在價金上取得共識,故兩人的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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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349
- ❌ (a) 錯誤:甲與乙之間並未成立任何契約,甲將機車賣給丙屬於自由處分其財產之行為,並無違法或違反契約義務,因此甲對乙不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正確:民法上契約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意)即成立。甲與丙針對 a 重型機車達成了買賣的合意,依據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甲、丙之買賣契約已合法成立。
- ❌ (c) 錯誤: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屬於他們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契約相對性),乙並非該契約的當事人,也沒有任何法定撤銷權(如被詐欺、被脅迫等),因此乙無權撤銷甲、丙的契約。
- ❌ (d) 錯誤:乙回覆「願以40萬元購買」,在法律上屬於「變更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只要該通知達到甲,乙就會受到自己新要約的拘束(民法第 154 條第 1 項),不能隨意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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