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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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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春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3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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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法 定或約定期限內給付保險金者,應給付年利多少的遲延利息?
(A) 5%
(B) 10%
(C) 15%
(D) 2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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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7), C(8), D(1), E(0) #3850227
私人筆記 (共 2 筆)
Hsuan #AI筆記
2026/04/14
私人筆記#7977018
未解鎖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10%。 ...
(共 3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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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2026/04/08
私人筆記#7958563
未解鎖
保險法 第34條 1.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
(共 1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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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13. 傷害保險契約,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契約效力如何? (A) 應向要保人給付 (B) 保險人無需給付保險金 (C)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D) 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3850228
14.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 人。關於要保人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危險雖增加,但損害之發生倘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要保人得不負通知義務 (B)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C)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需已達於終止契約 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始應負通知義務 (D) 保險人接獲危險增加之通知後繼續收受保險費者,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 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停效
#3850229
15. 有關再保險與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之代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保險人得不扣除再保險人所給付之金額,而就其對原被保險人給付之範 圍,全額向第三人代位求償 (B) 原保險人就再保險人賠償金額範圍內,不得再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 已移轉予再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 (C) 依再保險的同一命運原則,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須同一命運,一切結果共 享且相隨,原保險人須將代位所得依比例攤還與再保險人 (D) 原保險人於得行使代位權之場合,應以再保險人之受託人之身分,連同其 自己負擔之賠償額,一併逕向第三人追償,再保險合約多有此明文,屬於 契約自由所得適用之事項
#3850230
16. 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 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在保險定義之認知下,請 問下列何者不是保險的要素? (A) 危險 (B) 保險利益 (C) 補償需要性 (D) 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3850231
17. 關於保險契約法律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保險契約無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為單務契約 (B)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故為要式契約 (C) 保險契約是有償契約,但可以不收保險費而轉變為民法上之贈與 (D) 保險契約係依承保危險偶然之機會定其內容之契約,故為射倖契約
#3850232
18. 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8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人壽保險公司(下稱「乙公司」) 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之父親丙因罹患「B 型胖炎 併酒精性肝硬化」,甲為救其父親之性命,經醫生評估適合捐贈肝臟,故決定捐 右肝予丙。甲遂於民國 114 年 6 月 15 日住院接受活體肝臟捐肝手術,至同年 7 月 1 日出院。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共支付 20 萬元,甲出院後向乙公司請求住院醫 療保險之保險金。有關本案「捐肝救父」之保險契約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保險人基於社會企業責任,應負融通理賠之責 (B) 保險人基於公平待客及友善服務原則,應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C) 肝臟捐肝手術係經專業醫師諮詢後自願並非被強迫做的決定,並非不可預 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之損害,乙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住院保險金 (D) 甲已經投保住院醫療保險已逾 10 年,其身體狀況亦適合捐贈肝臟給其父 親。衡量被保險人捐贈肝臟之動機良善,確實無濫用保險之疑慮,應符合 保險法第 30 條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的損害,乙公司應給付醫療保險住 院保險金
#3850233
19. 關於人身保險契約的保險金信託,請問依據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B) 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 信託之委託人 (C)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 預先洽訂信託契約 (D)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 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3850234
20. 甲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約定意外傷害住院醫 療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非實支實付型保險);丙駕駛汽車過失 不慎撞傷甲致其住院醫療,乙保險公司理賠給付甲之醫療費用保險金為 20 萬 元,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公司得向丙代位請求賠償之金額為多少元? (A) 100 萬元 (B) 20 萬元 (C) 10 萬元 (D) 0 元
#3850235
21.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繳納保險費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有保險費交付義務 (B) 要保人欠繳續期保險費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C)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仍由要保人交付 (D) 無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欲代繳保險費者,應得被保險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3850236
22. 人壽保險契約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效力停止者,關於契約復效之規定,下列 何者錯誤? (A)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 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B) 保險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可保證明後 15日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若被保險人之危險程 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時,保險人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 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經保險人同意後,開始恢復 契約效力
#385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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