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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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0), D(0), E(0) #3952816

詳解 (共 2 筆)

#7435232

。自2006年(民國95年)7月1日起,交通違規罰鍰已全面取消「易處吊扣」或「易處吊銷」駕照及牌照的制度。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逾期未繳納罰鍰,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處置方式如下: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主管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如扣押薪水、存款或查封財產)。不依限期繳送牌照或駕照者吊銷:若原本裁決處分即為「吊扣」牌照或駕照,逾期未依限期繳送者,將依法改處分加倍,若仍不繳送,直接吊銷其駕照或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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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349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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