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2/3 以上決議
(B) 立法院決議通過的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C) 監察院仍可依憲法第 100 條規定,提出對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故與立法院形成雙軌制
(D) 彈劾的事由不限於內亂與外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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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196), C(3995), D(297), E(0) #355909

詳解 (共 9 筆)

#419711

罷免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彈劾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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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929
我國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共 4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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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11

【憲法增修條文 】

第4條: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2條:...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得提出彈劾案。

【憲法增修條文 】

第2條: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 】
第1條:...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廢除國民大會)
亦即【憲法 】第100條自動停用。(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7280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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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03
總統、副總統彈劾不適用監察院彈劾,是立法院才能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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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540

(D)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2條

舊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得提出彈劾案。」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為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有關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之規定

因而修正為:「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刪除「犯內亂外患罪」的要件)


參考:https://justlaw.com.tw/News01.php?id=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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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16

(D) 彈劾的事由不限於內亂與外患罪 ~~為何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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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748
664b0ef0ae0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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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715
  • (C) 監察院仍可依憲法第 100 條規定,提出對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故與立法院形成雙軌制
    • 錯誤原因:現行制度並非雙軌制。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這意味著憲法本文第 100 條(監察院對正副總統的彈劾提案權)已停止適用。現行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改由立法院獨占行使(單軌制),監察院已無權干涉。
⭕ 正確選項說明
  • (A)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2/3 以上決議
    • 正確: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所定之高度門檻。
  • (B) 立法院決議通過的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正確:立法院表決通過彈劾案後,僅為「提出」階段,之後必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實質審理與判決。
  • (D) 彈劾的事由不限於內亂與外患罪
    • 正確:憲法增修條文中並未限制彈劾事由(例如:違法或失職即可)。一般人常混淆的是「罷免(限於就職滿一年後)」與總統的「刑事豁免權(非犯內亂或外患罪,非經解職或缺位,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但彈劾本身在憲法層次並無事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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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294

笛迪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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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39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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