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有關人身自由限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對於未滿 14 歲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者,移交至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前所 為短暫限制其行動,屬於移送性管束
(B)警察將遭受生命、身體危害之兒童從一危害狀況下安置在一安全處所,屬於保護性管束
(C)警察將未經許可滯留於司法處遇機構外之人,依法加以逮捕並送回原處遇機構時所為短暫限制 其行動,屬於移送再逮捕性質之管束
(D)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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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8), B(1302), C(1309), D(216), E(0) #3460477
統計: A(738), B(1302), C(1309), D(216), E(0) #3460477
詳解 (共 6 筆)
#7267171
保護性管束—》精神異常、酒醉、無行為能力
兒童安置—》兒少福利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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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607
(B)警察將遭受生命、身體危害之兒童從一危害狀況下安置在一安全處所,屬於保護性管束>兒少安置
保護性管束:酒醉、精神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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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1615
想知道為什麼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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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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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盲點校正(為什麼它法律上「不叫」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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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特別規定: 警察在實務上遇到遭受生命、身體危害的兒童(例如:遭受嚴重家暴、遺棄、受虐),警察將其帶走安置,這在法律上屬於「緊急安置」或「保護安置」,法源依據是《兒少權法》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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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對象不符: 如果翻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的管束對象,分別是: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其他非管束不能救護。管束在法理上是對「具有一定危險性、需要控制或約束其行為」的人所實施的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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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混淆概念: 遭受生命、身體危害的兒童是「純粹的被害人/受保護者」,他本身沒有瘋狂、沒有自殘、沒有暴力行為,警察對他做的是「行政保護與安置」,在現行法令上絕對不能稱為「管束(保護性管束)」,因為這會把被害兒童跟需要被強制約束的酒醉、瘋狂者混為一談。因此,(B) 的法律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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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 人身自由限制與管束秒殺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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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危害的兒童】 警察把他移到安全地方,這在現行法律上叫【緊急安置/保護安置】,【絕對不是管束(保護性管束)】!(本題答案選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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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學經典學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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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違反社維法的小孩去福利機構 叫【移送性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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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逃犯送回監獄/處遇機構 叫【移送再逮捕性質之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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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259
A)正確答案為保護性管束。其他皆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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