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有關人身自由限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對於未滿 14 歲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者,移交至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前所 為短暫限制其行動,屬於移送性管束
(B)警察將遭受生命、身體危害之兒童從一危害狀況下安置在一安全處所,屬於保護性管束
(C)警察將未經許可滯留於司法處遇機構外之人,依法加以逮捕並送回原處遇機構時所為短暫限制 其行動,屬於移送再逮捕性質之管束
(D)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8), B(1302), C(1309), D(216), E(0) #3460477

詳解 (共 6 筆)

#7267171

保護性管束—》精神異常、酒醉、無行為能力

兒童安置—》兒少福利
48
1
#7288607

(B)警察將遭受生命、身體危害之兒童從一危害狀況下安置在一安全處所,屬於保護性管束>兒少安置

保護性管束:酒醉、精神異常
18
0
#6597887
這道題目主要是在測試你對**《警察職權...
(共 12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6
#7031615

想知道為什麼是B?

1
2
#7402840
  • 關鍵盲點校正(為什麼它法律上「不叫」管束?):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特別規定: 警察在實務上遇到遭受生命、身體危害的兒童(例如:遭受嚴重家暴、遺棄、受虐),警察將其帶走安置,這在法律上屬於「緊急安置」「保護安置」,法源依據是《兒少權法》第 56 條。
    2. 管束對象不符: 如果翻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的管束對象,分別是: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其他非管束不能救護。管束在法理上是對「具有一定危險性、需要控制或約束其行為」的人所實施的即時強制。
    3. 不能混淆概念: 遭受生命、身體危害的兒童是「純粹的被害人/受保護者」,他本身沒有瘋狂、沒有自殘、沒有暴力行為,警察對他做的是「行政保護與安置」,在現行法令上絕對不能稱為「管束(保護性管束)」,因為這會把被害兒童跟需要被強制約束的酒醉、瘋狂者混為一談。因此,(B) 的法律敘述是錯誤的。
  • 警職法 人身自由限制與管束秒殺公式 
    1. 【遭受危害的兒童】  警察把他移到安全地方,這在現行法律上叫【緊急安置/保護安置】,【絕對不是管束(保護性管束)】!(本題答案選 B )
    2. 警察法學經典學理名詞 
      • 送違反社維法的小孩去福利機構  叫【移送性管束】。
      • 抓到逃犯送回監獄/處遇機構  叫【移送再逮捕性質之管束】。
0
1
#7320259

A)正確答案為保護性管束。其他皆為正確答案。

0
2

私人筆記 (共 7 筆)

私人筆記#7181665
未解鎖
13.                ...




(共 2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1
1
私人筆記#7384409
未解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1.警察對於有...
(共 2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1
私人筆記#7914618
未解鎖
13 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有關人身自...
(共 5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8071867
未解鎖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
(共 3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私人筆記#7801767
未解鎖
?第13題 答案: (A) 題目:各種...
(共 1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5
私人筆記#7981459
未解鎖
李震山               警察...
(共 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3
私人筆記#8238892
未解鎖
這道警察法規的題目確實很有深度,它考的...
(共 10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