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當事人對於分期付價買賣如有解約扣款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約定無效
(B)分期付價買賣無效
(C)出賣人依約定解約時,買受人得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全部價額
(D)扣款金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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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6), C(291), D(1180), E(0) #1834238
統計: A(30), B(16), C(291), D(1180), E(0) #1834238
詳解 (共 5 筆)
#7449651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90 條(解約扣價約款之限制)規定: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此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經濟上弱勢的買受人(消費者),避免出賣人利用定型化契約或優勢地位,在解除契約時沒收不合理的鉅額價金,導致買受人蒙受過大損失。
選項分析
- ❌ (a) 其約定無效:解約扣款之特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只是扣留的「金額上限」受到法律強制規定的限制。
- ❌ (b) 分期付價買賣無效:契約本身完全有效,法律僅對解約時的扣款數額進行限制,不影響買賣契約整體的效力。
- ❌ (c) 出賣人依約定解約時,買受人得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全部價額:買受人無法請求返還「全部」價額。出賣人仍有權依法扣除「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其餘多收的款項才須返還給買受人。
- (d) 扣款金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完全符合民法第 390 條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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