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依現行法律規定,應由下列那一個法院審理?
(A)臺北地方法院
(B)臺北高等法院
(C)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D)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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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3), C(12), D(0), E(0) #3930253

詳解 (共 2 筆)

#7440693

 

(C) 和 (D)雖然選舉罷免是人民行使參政權的公法行為,但依據我國現行法制,選舉與罷免訴訟(包含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等)都是交由「普通法院」審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不是走行政爭訟程序。

因此,只要選項出現「行政法院」或「行政訴訟庭」,在選舉罷免訴訟的題目中都可以直接劃掉。這就排除了 (C) 和 (D)。

(B)總統副總統的特殊管轄

既然確定是普通法院,那到底是地方法院(一審)還是高等法院(二審)呢?

  • 法條依據: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 立法理由: 總統、副總統是國家元首與副元首,其選舉結果牽動全國政局,影響極為重大。為了求慎重且迅速定讞,法律直接將第一審的管轄權「拉高」到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的「高等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類型 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審級制度
總統、副總統 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臺北) 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

一般公職人員


 

該選舉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

總結來說:看到「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 ➔ 找臺北高等法院

看到「一般公職人員」選舉訴訟 ➔ 找當地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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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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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35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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