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於 A 地上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新臺幣 1,000 萬元 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使用 A 地
(B)甲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他人
(C)乙得將該抵押權由該借款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D)甲得於 A 地上另設定一抵押權,用以擔保對他人所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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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5), C(666), D(60), E(0) #3117046

詳解 (共 6 筆)

#5853946
抵押權為債權之從權利不得與債權分離故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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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204
(A) 甲得使用 A 地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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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9100
按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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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696
民 870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不得由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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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963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860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867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870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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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896
  • (a) 甲得使用 a 地:此敘述正確。
    依據《民法》第 860 條規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因此,債務人或第三人(甲)在設定抵押權後,依然保有對該不動產(A 地)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 (b) 甲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他人:此敘述正確。
    依據《民法》第 866 條及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並不影響其處分權,甲仍得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給他人,該抵押權不受影響(追及效力)。
  • (c) 乙得將該抵押權由該借款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此敘述錯誤
    依據《民法》第 870 條(抵押權之處分限制)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其擔保之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這在法律上稱為抵押權的從屬性,抵押權必須隨同其擔保的債權一同移轉,不能單獨將抵押權抽離出來讓與給他人。
  • (d) 甲得於 a 地上另設定一抵押權,用以擔保對他人所負債務:此敘述正確。
    依據《民法》第 865 條規定,同一不動產上可以設定多個普通抵押權。其先後順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即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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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38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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