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保險業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B)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C)配合政府政策需要,開辦新型態之人身保險商品
(D)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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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07), C(790), D(151), E(0) #2670207
統計: A(38), B(107), C(790), D(151), E(0) #2670207
詳解 (共 4 筆)
#7420179
為什麼 (C) 是錯誤的?(不能向外借款的情形)
依據 《保險法》第 143 條 的規定,原則上保險業背負著大眾的保費與信任,為了維持其健全的財務風險控管,「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只有在非常嚴格、攸關市場穩定或財務結構的 3 種例外情況下,報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後才可以向外借款。而「配合政府政策開辦新商品」屬於正常的業務營運範疇,保險公司必須用自己的「自有資金」或「提撥的各項準備金」來做規劃,絕對不能透過借錢來做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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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法定例外借款情形 | 對應選項 | 核心法律目的 |
| 1 |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D) | 流動性危機: 當發生大災難、金融恐慌引發集體解約、或保戶瘋狂貸款時,為避免保險公司一時拿不出大量現金而倒閉。 |
| 2 |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A) | 健全市場秩序: 體質好的保險公司去拯救、接手快倒閉的同業時,為了過渡期的資金缺口而允許借款。 |
| 3 |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 (B) | 提升資本適足率: 允許發行「具有資本性質」的債券(實務上如次順位公司債),這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向外籌資、借款的型態,用來美化財務體質、充實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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