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標的何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①抵押物之從物 ②依物之通常使用而分離為獨立動產者 ③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④建築物附加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A) 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②③④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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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17), C(9), D(65), E(0) #1469595
統計: A(42), B(317), C(9), D(65), E(0) #1469595
詳解 (共 3 筆)
#6702156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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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909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相關物權編規定,各項標的的分析如下:
- ⭕ ① 抵押物之從物:
- 法源依據:根據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因此①為效力所及。
- ❌ ② 依物之通常使用而分離為獨立動產者:
- 法源依據:根據民法第 862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規定:「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為效力所及)。」
- 錯誤原因:題目所述為「『依』物之通常使用而分離」,此時分離出來的動產(例如果樹上成熟採收的果實)屬於天然孳息,在抵押物被扣押前,並非抵押權效力所及。只有「非」通常用法(例如因天災導致房屋鋼筋外露分離)才會直接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 ⭕ ③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 法源依據:根據民法第 862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因此③為效力所及。
- ⭕ ④ 建築物附加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 法源依據:根據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因此④為效力所及。
綜上所述,只有 ①、③、④ 屬於抵押權效力所及,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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