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現行之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A)四十二小時
(B)四十小時
(C)八十二小時
(D)八十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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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3796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