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表(一)為二位我國某縣縣民的部 分資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判 斷,關於此二位縣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皆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B)皆曾受到刑事處罰判決
(C)皆無法參選該縣公職人員
(D)皆不具備該縣縣長投票資格
統計: A(11), B(7), C(30), D(2), E(0) #3895682
詳解 (共 1 筆)
核心題目解析
【題目表格線索拆解】
1. 陳小花(25歲、設籍7個月、受監護宣告):
年齡與設籍:已滿20歲、在該縣設籍滿4個月,原本具備該縣縣長的投票權(選舉權)與參選權(被選舉權)。
關鍵現況「受監護宣告」:代表精神狀態喪失意識能力,在法律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根據選罷法規定,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沒有選舉權(不能投票),也沒有被選舉權(不能參選)。
2. 吳阿傑(28歲、設籍5個月、被宣告褫奪公權):
年齡與設籍:已滿20歲、在該縣設籍滿4個月,原本具備投票與參選資格。
關鍵現況「被宣告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指的是剝奪「公務員資格」與「參政權中的被選舉權(參選權)」。特別注意:褫奪公權並不剝奪「選舉權(投票權)」。因為他設籍滿5個月(超過4個月門檻),所以他可以投票,但不能參選。
【正確答案】 (C) 皆無法參選該縣公職人員
關鍵名詞與概念解釋
監護宣告(民法):
解釋: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者,法院依申請做出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政治上的投票權與參選權皆會被暫時剝凍。
褫奪公權(刑法從刑):
解釋:由法院判決剝奪犯罪人成為公務員的資格,以及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的資格(被選舉權)。但行使投票的「選舉權」在現行法規下並未被剝奪。
選項為什麼選 (C)?
(A) 皆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原因:陳小花因為「受監護宣告」,在民法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只有吳阿傑(2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B) 皆曾受到刑事處罰判決
原因:吳阿傑被「褫奪公權」屬於刑法的從刑處罰;但陳小花的「受監護宣告」屬於民法上的保護措施(由法院裁定),並不是因為犯罪而受到的刑事處罰。
(C) 皆無法參選該縣公職人員 (正確)
原因:
陳小花因為「受監護宣告」,依法沒有被選舉權,不能參選。
吳阿傑因為「被宣告褫奪公權」,依法被剝奪被選舉權,同樣不能參選。
兩人都無法登記為候選人,故此選項完全正確。
(D) 皆不具備該縣縣長投票資格
原因:陳小花因為受監護宣告確實不能投票;但吳阿傑滿足「年滿20歲」且「設籍滿4個月(5個月)」的條件,且褫奪公權不影響投票權,因此吳阿傑具有投票資格。
相關議題補充
釐清「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差別
選舉權(投票的權利):
限制較寬鬆。基本上只要年滿20歲、在該選區設籍滿4個月(總統選舉為6個月),且「沒有受監護宣告」,就能領到選票。被判刑、被褫奪公權的人只要沒受監護宣告,一樣能投票。
被選舉權(出來參選的權利):
審查非常嚴格。除了年齡門檻較高(如縣長需年滿30歲)之外,只要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觸犯特定貪污/洗錢/槍砲毒品等罪被判刑確定者,皆終身或在特定期間內絕對無法登記參選。
定義:當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疾病(例如受重傷昏迷、嚴重失智、精神疾病發作等),導致完全「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思,或者完全「不能」理解別人說的話時,法院可以依家屬或主管機關的申請,做出監護宣告。
法律目的:這是一種保護制度。目的是為了避免這些無法自主思考的人,在意識不清的狀況下被騙去簽合約、變賣財產或負擔債務。
2. 監護宣告後的法律影響(重點考點)
一旦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成立,該名當事人在法律上的身分與權利會發生重大改變:
⚖️ 民法身分: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無法親自做法律行為:受監護宣告的人,在法律上等同於「未滿7歲的小孩」,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他所做的所有法律行為(例如買賣房屋、簽合約、結婚等),一律無效。
必須由「監護人」代勞:法院在做出監護宣告的同時,會選出一位「監護人」(通常是配偶或親屬),當事人的所有財產管理與生活大小事,全部改由監護人代為表達意思或貼身照顧。
政治權利:暫時喪失「參政權」
根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同時喪失「選舉權(投票權)」與「被選舉權(參選權)」。因此他們不能去投票,也絕對不能登記參選公職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