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我國現行法之結果加重犯在本質上係綜合下列何種組合之構成要件的特別犯罪類型?
(A)故意與故意
(B)故意與過失
(C)過失與過失
(D)作為與不作為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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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697), C(9), D(31), E(78) #269037

詳解 (共 2 筆)

#2374059
加重結果犯-故意的構成要件行為實現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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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076
1. 結果加重犯(故意 + 過失)
  • 法理:刑法 §17 明文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 案例:刑法 §277 第2項傷害致死罪。甲故意打乙一巴掌(傷害故意),乙滑倒撞到後腦勺過失死亡(死亡結果客觀能預見,主觀無故意)。 
2. 結合犯(陷阱所在:故意 + 故意)
  • 法理:立法者將兩個獨立的故意犯罪,結合在同一個條文裡,給予高度刑罰。
  • 案例:刑法 §332 第1項強盜殺人罪。行為人主觀上既有「強盜故意」,又有「殺人故意」,此時叫做結合犯(故意與故意),絕非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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