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
(A)管理服務人之監督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
(C)規約之保管
(D)使用執照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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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5), C(3), D(43), E(0) #3385149

詳解 (共 2 筆)

#7478796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C)(D)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A)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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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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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的法定職務具體如下: 

1.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這是管理委員會最核心的職責,確保社區所有權人的共同意願得到落實。 

2.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管理委員會負責維護社區公共區域的整潔、正常運作和基本修繕,確保社區環境品質。 

3. 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管理委員會需確保社區及周邊的安全,並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 

4.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管理委員會應聽取住戶的意見,並就社區共同事務提出改進建議。 

5.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管理委員會負責制止住戶的違規行為,並提供相關資料給相關單位,例如,制止住戶亂停車、提供違規停車資料給警察局。 

6.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管理委員會需協助協調住戶間的糾紛,特別是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況。 

7.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社區的財務,包括收取管理費、公共基金,並妥善運用。 

8.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等文件之保管:
管理委員會需妥善保管相關文件,確保社區事務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9.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服務人員,例如,保全、清潔人員,確保服務品質。 

10. 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管理委員會還需執行其他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社區規約所賦予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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