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對於憲法修正案的提出門檻為:
(A) 1/4 提議、3/4 出席、3/4 決議
(B) 1/3 提議、1/2 出席、3/4 決議
(C) 1/3 提議、1/2 出席、2/3 決議
(D) 1/2 提議、1/2 出席、3/4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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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7), B(276), C(286), D(250), E(0) #2965871

詳解 (共 6 筆)

#5651471
1.立法委員1/4以上提議:3/4以上出席:3/4以上決議
2.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3.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1/2
1.立法委員1/4以上提議;2/3以上同意
2.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1/2投票,有效票過1/2同意
1.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2/3以上決議
2.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3.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1.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2.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内以記名投票表決
3.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費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内提出辭職
4.不信任案未獲通過,1年内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索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内,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6.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7.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内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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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408
常考!!!可以寫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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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701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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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0350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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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301
憲法增修條文§12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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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991
憲法修正案有關門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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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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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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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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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V.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VII.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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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8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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