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將其所有A地出售予乙,並交付予乙使用,惟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甲又將A地出售予丙,
丙旋即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對丙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B)丙得對甲或乙請求交付A地
(C)乙得對甲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D)甲與乙、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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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7), B(214), C(76), D(89), E(0) #2396898
統計: A(1717), B(214), C(76), D(89), E(0) #2396898
詳解 (共 4 筆)
#4429392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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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279
物權-對世效,對任何人均得主張所有權
債權-相對效,效力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
甲將其所有A地出售予乙,並交付予乙使用,惟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甲又將A地出售予丙, 丙旋即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對丙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基於債權相對效,乙無法用【甲與乙之間的契約】羈束丙。
(B) 丙得對甲或乙請求交付A地 - 丙擁有登記之A土地所有權,基於物權對世效,可以對任何人主張(即甲與乙)。
(C) 乙得對甲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甲乙的契約存續中,但契約所載物權未被履行,乙可以解約索賠。
(D) 甲與乙、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均為有效 -契約不因物權處分有無而受影響,故皆為待履行的有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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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252
本題涉及民法上的「買賣不破占有」之反面適用、債權相對性以及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二重買賣)。
- (a) 錯誤: 買賣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具有債權相對性。乙只能向契約相對人(甲)主張權利。丙已經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合法取得 A 地的「物權」(所有權)。乙與丙之間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因此乙無權要求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自己。
- (b) 正確: 丙是 A 地的合法所有權人。依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丙得向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之。雖然乙是從甲處取得占有,但因甲已非所有權人,乙對丙而言屬於無權占有(債權之占有連鎖因甲喪失所有權而中斷),故丙得向乙請求交付(返還)A 地;若甲尚未完全移轉占有,丙亦得基於所有權或買賣契約向甲請求交付。
- (c) 正確: 甲既然已經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甲對乙的「移轉 A 地所有權」義務即陷入給付不能(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乙得依民法第 256 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 260 條與第 226 條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正確: 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不以負擔義務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甲與乙、甲與丙分別成立的兩份買賣契約,在法律上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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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本題的錯誤敘述為 (a)。
乙與丙之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且丙已合法取得所有權,故乙不得請求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乙與丙之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且丙已合法取得所有權,故乙不得請求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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