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刑法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保護的法益為國家法益
(B)應秘密的文書,如果特定人有請求閱覽的權利,將該文書交付該特定人閱覽,就不構成本罪
(C)雖非公務員,但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國防以外秘密,而洩漏或交付之行為,也是本罪處罰
的對象
(D)本罪必須行為人洩漏或交付之秘密實際上為他人所知悉且瞭解時,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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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697), C(568), D(4745), E(0) #2937201
統計: A(467), B(697), C(568), D(4745), E(0) #2937201
詳解 (共 7 筆)
#5524031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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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586
不以洩漏或交付之秘密實際上為他人所知悉且瞭解時為必須
只要公務員洩漏或交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處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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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59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 條
1.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選項C
3.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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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131
(D) 本罪必須行為人洩漏或交付之秘密實際上為他人所知悉且瞭解時,才成立犯罪
只要行為人將秘密洩漏或交付出去,犯罪就已成立,不必證明對方真的閱讀、理解或記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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