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騎機車,邊騎邊講電話,一時不察,撞到路人,造成輕微受傷。甲停車定眼一看,原來是與他吵架過的
朋友乙,甲心想:「活該」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直接故意傷害罪
(B)未必故意傷害罪
(C)過失傷害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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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96), C(4902), D(412), E(0) #2995151
統計: A(48), B(396), C(4902), D(412), E(0) #2995151
詳解 (共 3 筆)
#5610275
法律判決中的過失傷害罪多發生於車禍事件,比如駕駛時因為駕駛不當而發生碰撞,造成對方骨折或是傷亡。雖然非刻意,但因為造成「生理上的傷害」是事實,屬於過失傷害罪,被告者就有可能要承擔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刑法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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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728
- ? 符合過失傷害罪: 甲在撞到乙的當下,是因為「邊騎車邊講電話、一時不察」,這屬於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行為。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實施時並無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的過失行為導致路人乙輕微受傷,因此成立過失傷害罪。
- ? 不成立故意傷害罪((a)與(b)): 故意或未必故意的認定,必須存在於「行為時」(即撞擊的當下)。甲在撞到人之前,並不知道對方是乙,也沒有預見會撞到人或希望撞到人,主觀上沒有傷害的故意。甲「活該」的心態是發生在撞到人停車查看之後,這屬於「事後惡意」(事後心態),不能回溯認定他開車時具有傷害故意。
- ? 不成立(d): 甲的過失行為已實際造成乙受傷的結果,兩者具備因果關係,且法規處罰過失傷害,因此不可能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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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行為時的主觀心態決定罪名。甲在開車撞人時只有過失,沒有故意,因此僅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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