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票據法規定,銀行對下列何種票據不得付款?
(A)未載發票日之支票
(B)禁止背書轉讓之無記名票據經二人以上背書者
(C)背書連續之本票
(D)背書附條件之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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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3), B(300), C(61), D(173), E(0) #3413557

詳解 (共 2 筆)

#6576200
未載發票日的支票原則上是無效的,不能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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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380

票據法第 125 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所以沒記載發票日不能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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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05733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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