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種情事保險契約之效力當然自動終止
(A)保險人宣告破產
(B)要保人宣告破產
(C)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終止契約之程度者
(D)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經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逾三十日仍未返還者。
統計: A(105), B(22), C(31), D(41), E(0) #160142
詳解 (共 3 筆)
原來c寬限期未交付,效力停止要於要保人契約停止效力後2年內未復效情形下才發生.
保險法§27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
保險法§59~§60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保險法§120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C不知錯在哪?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當然自動終止」。在法律上,「當然自動終止」意味著不需要任何一方提出主張、通知或履行手續,時間或事實一到,契約效力就在法律上瞬間宣告結束。
我們用系統化排除法來拆解各個選項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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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險人(保險公司)宣告破產:【正確】 根據《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因為保險公司已經被宣告破產,失去了承擔風險與理賠的法定能力,為了保護廣大保戶並釐清清算資產,法律規定契約在宣告破產當天當然自動終止,不需要保戶或法院再去申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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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要保人(客戶)宣告破產:【錯誤】 根據《保險法》第 27 條,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團之利益而存在。除非破產管理人於三個月內選擇終止契約,否則契約繼續有效。它「不會」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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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危險增加:【錯誤】 危險增加到應終止的程度時,保險人(保險公司)依法獲得的是「終止權」(《保險法》第 59 條)。保險公司必須主動「行使通知」,契約才會終止,並非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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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單質借未還:【錯誤】 保單質借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公司必須經過「書面通知催告」。通常是通知到達後一段期間內未償還,保險契約才會「停止效力(停效)」或終止,它並不是在第 30 天「當然自動終止」,而是需要經過催告程序及符合保價金墊償等相關條款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