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相關法規,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為查訪項目之一
(B) 實施查訪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C) 查訪期間,以三年為限
(D) 實施查訪,以日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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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10), E(0) #3859616

詳解 (共 1 筆)

#7392965
(A) 「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為查訪項目之一
《治安顧慮人口訪查辦法》第3條第2款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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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實施查訪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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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查訪期間,以三年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2項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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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實施查訪,以日間為限(與查訪對象約定,例外得於非日間實施)
《治安顧慮人口訪查辦法》第6條但書
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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