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覆議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院長:
(A)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B)應即辭職
(C)應即接受該決議
(D)應到立法院作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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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162), C(6477), D(60), E(0) #404194

詳解 (共 6 筆)

#1242227
第 3 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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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588
第 3 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
(共 2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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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941
1F 法條錯誤 是增修條文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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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797
所以行政院與立法院互相箝制的機制是,行政...
(共 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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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855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得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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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錯誤。行政院院長只有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始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覆議案失敗時並無此權限。
  • (b) 應即辭職:錯誤。此為舊憲法(憲法本文第 57 條)之規定,當時規定維持原決議時行政院院長應辭職。但該條文目前已停止適用,現行增修條文已改為「應即接受該決議」(留任並執行)。
  • (d) 應到立法院作施政報告:錯誤。行政院院長依規定本就應於每年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這與覆議案結果無直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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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005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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