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民法規定,甲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經公證並交付與乙占有。問下列何種情形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A)該土地被政府公用徵收
(B)該土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
(C)該土地被甲之債權人依法強制執行拍賣予拍定人丙
(D)該土地因甲死亡,由丙為繼承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10), B(105), C(76), D(129), E(0) #429969
統計: A(1410), B(105), C(76), D(129), E(0) #429969
詳解 (共 4 筆)
#751911
徵收乃政府為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行使上級所有權,強制取消下級所有權之行政行為;徵收後土地所有權由私有轉為公有。
徵收土地就是要拿來蓋公共設施用的,不會讓承租人在上面玩花樣
32
3
#1064979
A選項本人係依實務作法回答,只是解釋方法不同。
B選項是買賣明顯是讓與行為,符合買賣不破租賃要件,自無疑義。
C選項強制執行拍賣是私法行為說,為買賣的一種。
D選項是因民法1147、1148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成為新出租人之地位,並無受讓可言。
8
1
#7446776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題中,甲乙間的土地租約已經公證且交付占有,完全符合民法第 425 條的法定要件。
以下為各選項不適用或適用的詳細原因:
- ❌ (a) 該土地被政府公用徵收:
- 不適用原因:政府公用徵收屬於原始取得。政府因公用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時,該土地上原本存在的一切負擔與物權(包括租賃權)皆歸於消滅,並由政府依法給予補償。因此,承租人乙不能對政府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 ⭕ (b) 該土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
- 適用原因:這是最典型的買賣不破租賃情形。甲在租期中將土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丙,租約依法會對新所有人丙繼續存在,丙直接承受出租人的法律地位。
- ⭕ (c) 該土地被甲之債權人依法強制執行拍賣予拍定人丙:
- 適用原因:法院的強制執行拍賣(法拍)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繼受取得(視為強制買賣)。由於本題的租約已「經公證並交付占有」,不屬於執行法院可依法移遷或除去的無權占有或未公證長期租約,因此拍定人丙仍須承受該租約。
- ⭕ (d) 該土地因甲死亡,由丙為繼承登記:
- 適用原因: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丙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甲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丙繼承土地後,必須概括承受甲與乙之間的租賃契約,租約繼續有效。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