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駕車超速致失控撞上路過之上班族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傷重不治時,乙之祖父丙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B)乙傷重不治時,乙之父丁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C)乙經入院治療 1 個月後,傷重不治時,為乙支出醫療費用之友人戊,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乙嗣後經判定為植物人狀態時,與乙感情深厚之母己基於身分法益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 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17), B(18), C(297), D(128), E(0) #2796806

詳解 (共 8 筆)

#5548642
記得好像A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能請求
17
0
#5187939
(A) 乙傷重不治時,乙之祖父丙(X)得...
(共 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2
#5191523
AB依194:不法致他人死亡,父母子女+...
(共 1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375220
   死192.194 身健193.1...
(共 4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547312
(A) (B)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ㅤㅤ
(C)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ㅤㅤ
(D)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4
0
#5188386
此題在於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 孩子是被撫養...
(共 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3
#6308811
194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2
0
#7519092

補充 選項C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生前之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固可本
於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被害人之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償還。但此項
損害,原應由加害人負最後賠償責任,為免除輾轉求償之繁瑣,基於加害人對於
支出殯葬費之人直接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同一立法理由,使此等支出醫療等費之人
,得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爰修正第一項。
二、按扶養費之支付,具有組織之性質,如許為定期金之支付,較合當事人之目的,
爰增訂第三項。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其於被害人生前為之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固可本於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被害人之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償還。
但此項損害,原應由加害人負最後賠償責任,為鼓勵熱心助人之風尚,及免除輾
轉求償之繁瑣,基於加害人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直接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同一立法
理由,使此等支出醫療等費之人,得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爰修正第一項之
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按扶養費之支付,具有組織之性質,如許為定期金之支付,較合當事人之目的,
爰增設規定,適用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如當事人聲請支付定期金時,
法院亦得命為定期金之支付,但仍應命加害人提出擔保,以擔保其按期切實履行
,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德國民法第八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我國第一次民律草案第
九百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九百七十條、第二次民律草案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第
二百六十四條及梅仲協著民法要義一四九頁參考)。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