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銀行對其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多少比率時,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A) 3 比 1
(B) 4 比 1
(C) 1 比 3
(D)銀行不適用此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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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20), C(64), D(270), E(0) #3368460
統計: A(171), B(20), C(64), D(270), E(0) #3368460
詳解 (共 3 筆)
#7273389
1. 什麼是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
政府為了防止跨國公司或大企業利用「向關係人借款(支付利息)」而非「增資」的方式來避稅(因為利息可以抵稅,但股利不行),在《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規定了限額。
2. 一般營利事業的標準
對於一般的公司,當其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 3 比 1 時,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這就是選項 (A) 的由來。
3. 為何銀行不適用?
根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4 條規定,考量到金融機構的產業特殊性(銀行本來就是靠借錢和收存款來營運的,負債比本來就極高),下列行業不適用這項比例限制:
銀行業
信用合作社
信託投資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
融資性租賃業
保險業
證券業
總結:
雖然一般公司是 3:1,但銀行業是例外,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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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425
所得稅法第43-2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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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三比一),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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