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解釋,姓名權為何種權利之一種?
(A)人格權
(B)言論自由
(C)生存權
(D)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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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9), B(14), C(15), D(1), E(0) #1228686
統計: A(2339), B(14), C(15), D(1), E(0) #1228686
詳解 (共 1 筆)
#7395186
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確立了「姓名權」屬於《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保障的人格權之一。大法官宣告,行政機關不得僅因文字表面無粗俗字眼,就禁止人民依「讀音會意」不雅的理由申請改名。重點與影響一覽姓名權受憲法保障: 人的姓名是人格的表現,每個人如何命名、是否改名屬於人民的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讀音不雅」可作為改名理由: 名字不只要看「文字本身」,其「讀音與諧音」在會意後若有粗俗不雅之情形,也屬於《姓名條例》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推翻舊有限制: 過去內政部曾函釋規定「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被大法官認定違憲,從此不再援用,讓民眾在改名申請上享有更合理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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