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小智今年 12 歲,他所從事的下列何項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
(A)接受小華母親贈送的生日禮物
(B)用母親給的零用錢購買早餐
(C)和鄰居協議賠償打破鄰居玻璃的費用
(D)用自己存款繳交班級活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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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96), C(8135), D(89), E(0) #2593294

詳解 (共 8 筆)

#4771281

民法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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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75

民法§77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①純獲法律上利益 (如:撤銷贈與)→選項(A)②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選項(B)③§83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④§84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如:爸媽給的零用錢)→選項(B)、(D)⑤§85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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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334

分析:

民法的行為能力:

一、意義

    能獨立且有效,做出法律行為的資格。

(一)民法新修正條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2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舊法: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已刪除舊法: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已刪除舊法: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已刪除舊法: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1 條(整條刪除)

          刪除舊法: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民法的行為能力之分類

(一)完全行為能力

      年滿十八歲的成年人。

      刪除:未成年而已經結婚者(男18女16法定代理人同意可結婚)。

        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行使法律行為。

 (二)限制行為能力

   1   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發生法律效力。

   2   受「輔助宣告」之人,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之。

       民法 第15-1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

       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 第15-2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三)無行為能力

   1  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

      年紀太小不能獨立行使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行法律行為。

   2  受「監護宣告」之人(過去名稱:被宣告 禁治產人),亦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民法 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三、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一)完全行為能力人

      無需經他人允許或承認,可產生獨立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

(二)無行為能力人:

      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 第76條)。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

      應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需要獲得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第77條)

   1  單獨行為未獲允許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第78條)。

   2  契約行為未獲允許之效力:

     (1)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

            確答是否承認。(民法第79條)

     (2)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第80條)。

     (3)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

            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其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其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第80、81條)。

     (4)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

          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2條)。

   3  詐術使人信有行為能力或已得允許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民法第83條)。

      例如:假設小強未成年而小張已成年,但小強又騙小張:自己已成年。

      或是小強又騙小張:雖未成年但已獲得父母允許。

      此時,未成年的小強即無保護之必要,其與小張的買賣行為仍屬成立有效。

   4  特定財產處分已得允許之效力: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

      有處分之能力。(民法第84條)。

      例如:小張已成年,但小強未成年,但小強拿出父母允許同意書去買機車,

      此一買賣行為產生合法交易效力。

   5  獨立營業已得允許之效力: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

      營業,有行為能力。

      但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

        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5條)。

      例如:

     (1)未成年的小張賣車,但他開車行賣車的營業行為有事先獲得父母

          允許,已成年的小強欲買他車行的機車,其與小強的買賣行為

          仍生效力。

     (2)若小張不善長經營車行,父母可撤銷先前之允諾或做若干限制。

          但對善意不知情的購買人小強,是不能產生對抗的法律效力。

     (3)若是已被父母撤銷經營車行的小張,如果暗中仍將車賣給小強,

          仍發生買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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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生日禮物⮕純獲法律上利益
購買早餐⮕日常生活必須
和鄰居協議賠償費用⮕契約
自己存款繳費⮕允許處分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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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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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滿18歲為成年。
第 13 條:
1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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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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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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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第 84 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第 85 條:
1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2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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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137
(A)接受小華母親贈送的生日禮物→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得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B)用母親給的零用錢購買早餐→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得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C)和鄰居協議賠償打破鄰居玻璃的費用→請求權(單獨行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事前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D)用自己存款繳交班級活動費→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得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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