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彰化縣議員
(B)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C)機關依法聘任人員
(D)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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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8), B(169), C(107), D(104), E(0) #3524875
統計: A(2018), B(169), C(107), D(104), E(0) #3524875
詳解 (共 6 筆)
#6976872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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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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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731
為什麼 (A) 不能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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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彰化縣議員(民意代表): 縣議員是經由選舉產生的「地方民意代表」,其身分、權利義務與退職機制受《地方制度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範,與國家之間並非傳統的「公法上職務關係」,完全不適用也不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若其權利受損,應循一般訴願或行政訴訟途徑救濟。同樣不適用的還包括:政務人員、民選地方首長(如縣長、鄉長)等。
其他選項得準用的法律依據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明文規定,下列人員雖然不是狹義銓敘合格的公務人員,但基於其職務性質與國家有密切的公法上勤務關係,因此「準用」本法之規定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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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正確,得準用): 符合該條第 3 款「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註:如果是公營事業中純粹依勞基法僱用的「純勞工」,則不適用;必須是依法「任用」的人員才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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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機關依法聘任人員(正確,得準用): 符合該條第 4 款「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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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正確,得準用): 符合該條第 5 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這些受訓人員雖然還沒正式派代任用,但已經具有「擬任公務人員」的身分,因此法律特別明文給予準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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